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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使用年限及定期检验周期

创建时间:2024-07-13 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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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摘自:《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R0006-2014 :

制造单位应当明确气瓶的设计使用年限并将其注明在气瓶的设计文件和气瓶标

记上, 气瓶的设计使用年限应当不小于表 3-5 的规定。如果制造单位确定的设计使用年限超出表 3-5 的规定, 应当通过相应的型式试验、 腐蚀试验进行验证, 或者增加设计腐蚀裕量并且进行验证。

注 3-5:表 3-5 中未列入的气瓶品种按相应标准确定。

注 3-6:不包括液化石油气钢瓶、 液化二甲醚钢瓶。

7. 4. 1 . 1 钢质无缝气瓶、 钢质焊接气瓶 ( 注 7-1) 、 铝合金无缝气瓶:

(1) 盛装氮、 六氟化硫、 惰性气体及纯度大于等于 99.999 %的无腐蚀性高纯气体的气瓶, 每 5 年检验 1 次

(2) 盛装对瓶体材料能产生腐蚀作用的气体的气瓶、 潜水气瓶以及常与海水接触的气瓶, 每 2 年检验 1 次

(3) 盛装其他气体的气瓶, 每 3 年检验 1 次

盛装混合气体的前款气瓶, 其检验周期应当按照混合气体中检验周期最短的气体确定。

注 7-1:不含液化石油气钢瓶、 液化二甲醚钢瓶、 溶解乙炔气瓶、 车用气瓶及焊接绝热气瓶。

7. 4. 1 . 2 溶解乙炔气瓶、 呼吸器用复合气瓶每 3 年检验 1 次

7. 4. 1 . 3 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 车用液化二甲醚钢瓶每 5 年检验 1 次

7. 4. 1 . 4 液化石油气钢瓶、 液化二甲醚钢瓶每 4 年检验 1 次。

按照 GB 24162 《 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金属内胆纤维环缠绕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的规定。

4.2.2在使用过程中,如遇到下列情况应提前进行检验:

4.2.3库存或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

按照 GB 19533 《 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的规定。

3.2.1钢瓶的首次检验和第二次检验为每三年进行一次,第二次检验后每两年进行一次;对出租车用钢瓶的检验每两年进行一次,第二次检验的有效期为一年。

3.2.2对到期需进行定期检验的钢瓶,或在使用过程中发现钢瓶有严重腐蚀、损伤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安全使用的缺陷时,钢瓶业主应及时将钢瓶及该钢瓶对应的车牌号送交检验单位,由检验单位进行检验或确定未到期的钢瓶是否需要提前进行检验。钢瓶的拆卸工作须由从事车用钢瓶安装或改装的专业单位承担,业主不得自行拆卸钢瓶。在发生交通事故中受到损伤的汽车所用的钢瓶和附件,如需重新使用,应对钢瓶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

3.2.3库存或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

7. 4. 1 . 7 焊接绝热气瓶 ( 含车用焊接绝热气瓶 )

每 3 年检验一次。检验或者使用中发现存在影响绝热性能等问题时, 应当送到具有相应资质的制造单位或者原制造单位委托的单位进行维护或者修理。

气瓶使用期超过其设计使用年限时一般应当报废。出租车安装的车用压缩天然气瓶使用期达到 8 年应当报废;车用气瓶应当随出租车一同报废。对焊接绝热气瓶 ( 含焊接绝热车用气瓶 ) , 如果绝热性能无法满足使用要求且无法修复的应当报废。对设计使用年限不清的气瓶, 应当将表 3-5 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作为气瓶报废处理的依据。

对设计使用年限为 8 年的液化石油气钢瓶, 允许在进行安全评定后延长使用期,使用期只能延长一次, 且延长使用期不得超过气瓶的一个检验周期。对未规定设计使用年限的液化石油气钢瓶, 使用年限达到 15 年的应当予以报废并且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处理。

使用过程中, 发现气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应当提前进行定期检验:

(1) 有严重腐蚀、 损伤或者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的;

(3) 库存或者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后使用的;

(4) 机动车发生可能影响车用气瓶安全使用的交通事故后重新投用的;

(5) 气瓶检验标准规定需提前进行定期检验的其他情况以及检验人员 ( 或者充装人员 ) 认为有必要提前检验的。

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前, 应当对瓶内残余气体进行回收和处理。回收和处理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1) 盛装毒性、 可燃气体气瓶内的残余气体采取环保的方式回收处理, 不得向大气排放;

(3) 盛装可燃气体的气瓶须经置换;盛装液化石油气等可燃液化气体的气瓶需经蒸汽吹扫或者采用其他不损伤瓶体材料、 不降低瓶体材料性能的方法进行内部处理,达到规定的安全要求, 否则, 严禁用压缩空气进行气密性试验。